黄冈师范学院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黄冈师范学院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以下简称“后基处”)公章的使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用印行为,提高使用效率,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后基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为“黄冈师范学院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印章 ,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格规范印章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以后基处名义签发、签订、上报的各类公文、文件、协议、报表等材料。
第四条 以后基处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的相关文件、材料等。
第五条 修缮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公章的,包括零星维修相关资料。
第六条 各类常规性部门报表需要使用公章的。
第七条 经后基处处务(扩大)会议批准的其它需要加盖印章的资料。
第三章禁止使用情形
第八条 与部门职责无关的私人事务;
第九条 未经审批的空白文件或内容不完整的文件;
第十条 涉及经济担保、借贷、承诺等法律风险的文件;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文件。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以后基处名义上报学校及各相关行政部门报送的各类公文、函件、工程验收、送审等材料需加盖印章的,由具体经办人签字、分管处领导审核,并报处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以后基处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的相关文件、材料,由具体经办人签字、分管处领导审核,并报处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 维修改造工程(含物业水电维修)中各类需要使用公章的,由具体经办人签字、分管处领导审核,并报处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各类常规性部门报表,由具体经办人签字、分管处领导审核,并报处长审批后,方可用印。其它需要用印的文件及材料,由后基处处务(扩大)会议审定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本着严格管理、程序到位、方便快捷的原则,对于常规性的用印,可以采用网签方式,即经办人将需要用印的文件或相关材料拍照(但照片中必须保留日期、金额、办理事项及其它关键性信息)发工作群,处领导审核后直接网签,经办人将网签截图发印章保管人后,印章保管人核实用印内容与网签内容一致后,登记用印。涉及合同、协议及重要对外文件必须手签。
第五章印章的保管职责
第十七条 印章指定专人保管使用,未经后基处负责人同意,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照规定程序使用,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
第十八条 印章的使用原则上要在办公室内进行,不能将印章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特殊情况确实需将印章携出单位以外使用时,须经后基处负责人批准,用印人登记后方可带出,并由两人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 印章不得外借。未经允许,一律不得私自使用印章,更不得私自使用印章对外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协议、不得非法或越权用印。如有发现,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印章使用情况登记台账,对用印事项要做好详细记录,登记用印时间、事由、用印数、批准人、用印人等。所有用印材料留存备份,按照登记用印时间连同登记台账按年作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未经领导审批同意的,不予用印;对不符合用印手续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做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岗位职责调整变更印章保管人的,需填写《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印章保管交接表》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若出现印章破损、遗失、毁坏等影响印章使用效力的情况,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对外通知作废。
第六章违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印章、私刻印章、伪造印章使用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学校报告,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后基处处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后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学校相关规定冲突,以学校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