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更好地解决教职工过渡期内的住房困难问题,依照《湖北省房改办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及黄冈市公共租赁房屋管理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系指可供学校正式在编(含人事代理制、享受正式工待遇)在岗教职工周转居住的、各校区、各教职工生活区中未出售的成套和非成套住房。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是周转房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周转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教职工申请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和房源情况,配租教职工周转房,或提出配租、调整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定期组织对周转房进行清查,检查周转房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完善周转房租赁信息。
(四)报送租金信息,按规定收取水电费和发布房屋基本租金标准。
(五)对周转房进行日常维护,保证房屋水电供应正常。
第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协同配合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做好校内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租赁标准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没有享受租房补贴的人员可以申请租住校内周转房:
(一)学校聘用的专家、学者。
(二)学校新入职教职工。
(三)申请人及配偶没有享受福利分(购)房或租赁政策性住房,且在黄州城区没有购买商品房的。
(四)教职工确因子女入学(园)需要解决学区房的。
(五)不符合上述情形但情况特殊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
第六条 学校根据周转房房源以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的实际需求,结合职称、职务等情况配租周转房,具体配租标准为:
(一)学校聘用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博士学位或具备教授职称人员:70m2左右房源一套。
(二)具有副高职称及副处(含副处级)以上职务人员:50m2左右房源一套。
(三)具有中级职称、科级职务及以下人员:20m2左右单间一间。
第四章 租期租金
第七条 租赁周期
周转房租赁周期为五年(从实际租赁之日起计算),租赁期满,协议自然终止,承租方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第八条租金标准
周转房租金标准参照黄冈市公共租赁房屋相关租金标准执行,具体计算方法:
月租金=计租面积×基本房租标准×调节系数(K1×K2)(见表1、表2)
(一)计租面积按房屋使用面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75%)计算。
(二)基本房租标准:5元/ m2。
表1 区域调节系数K1
宿舍区区域位置 | 调节系数 | 备注 |
珠明山教工生活区 | 1.0 | 1-2栋为0.7 |
北区教工生活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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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街、西湖一路、西区教工生活区 | 0.7 | 学生公寓1-2栋为1.0 |
龙王山教工生活区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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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厨卫设施调节系数K2
房屋内有单独厨卫设施 | 房屋内无单独厨卫设施 |
1.0 | 0.7 |
(三)学校以人才方式引进人员周转住房配租,实行分类管理。
1、学校2015年以前(含2015年)引进教授、博士等人员配租周转住房的,继续享有原约定的住房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
2、2015年以后引进教授、博士等人员配租周转住房的,按照与学校签订的服务协议执行。与学校签订首个服务期(或协定免费租赁期)满的,配租(租赁条件、租期以及租金标准规定)校内周转房的按照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执行。
(四)教职工及其配偶(1999年1月1日前入校工作)均未能享受福利购(分)房,又在黄州城区没有购买住房的,其房屋租赁租金标准执行现有基本房租标准。
(五)教职工所购住房不在学区片内,确因子女入园(学)需要租赁周转住房的,在优先满足第五条(一)(二)(三)款申请人前提下可以予以配租限定面积标准的周转房,租赁周期与入学(园)年限一致。租金按新标准执行。
(六)承租期满的,无任何特殊情况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的,逾期未退还者,从承租期满之日起,下一个月每月按基本房租标准的2.5倍收取租金。
(七)租住周转房的低收入或病休(含病退)等困难家庭或职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减免部分房租。
(八)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依据黄冈市公共租赁房屋相关租金标准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校内周转住房基本房租标准。
第九条租金核缴
(一)房屋租赁租金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核算,并制作房租扣款明细表,报学校财务处。
(二)租金由学校财务处依照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核定标准按月从承租方工资(或一次性从年度酬金)中扣缴。
第五章 住房配租
第十条 周转房配租工作程序
(一)学校当年聘用专家、学者以及引进具有教授职称、博士及以下学位人员需要配租周转住房的,依据人事处报到通知,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依据房源等情况及时进行安置。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教职工需要配租周转住房的,到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领取或从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网页下载《校内周转房租赁申请表》,填写表格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核实签章,和夫妻双方房查证明(由申请人提供)一并送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房产科。
1、资格审核。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申请人资格、积分排序和房源情况提出配租方案。
2、住房配租。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处务会议根据提拟方案进行配租、调整。
3、配租公示。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对申请人条件及拟配租房屋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4、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者,由申请人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承租者所承租房屋租期及退房准备相关情况,租赁期满的,承租者应在租赁期满30天内到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校内周转房续租手续:
(一)因家庭住房困难需租赁校内周转住房的;
(二)不符合上述情形但情况特殊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
续租期不超过五年,续租期前三年内按基本房租标准的120%标准收取房租,从续租期第四年起,按基本房租标准的150%标准收取房租。续租期满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配租周转住房,确因特殊原因需继续申请租赁周转住房并经学校同意的,按基本房租标准的200%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承租协议或直接收回住房,拒不退房者视为强占行为:
(一)承租人辞职、离职、去世,或被辞退、除名的;
(二)长期闲置、转租、出借学校周转房或利用校内周转房从事经营性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因学校发展建设或房屋建筑原因,需要承租人调整现住房却逾期不退的。
属强行占用周转房的,一经查实,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拒不办理退房手续的,按其本人现月租金的2~5倍计租,直到学校收回房屋为止。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损失。经协调后仍拒不交还住房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周转房产权归学校所有,只供教职工本人租住,承租人子女及其他亲属无周转房的继承租住权。
第十五条 承租人不得利用校内周转房违规从事经营性或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规转租、转借周转房。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爱护学校房产及配套设施,确保房产安全完整。
(一)承租人可以对配租住房进行简易装修,但不得破坏住房结构和设计功能。退房时承租人不得向新入住职工收取装修费用,学校也不承担住房任何装修费用。
(二)承租人破坏房屋原有结构、改变使用性质及配套设施的,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承租人须爱护房屋公共设施,保持环境安静、卫生,不得乱搭乱建和违规种菜、饲养家禽。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周转房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维护周转房的正常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校内各单位协助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对周转房实施有效管理,有责任对本单位违反周转房管理规定的承租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协助对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周转房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周转房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规范程序,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异地调动任职领导干部周转住房安置管理按省市组织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黄冈师范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校办发﹝2017﹞26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解释补充。学校以前相关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