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师办发〔2018〕26号
关于印发《黄冈师范学院公有用房管理办法》的通 知
校内各单位:
《黄冈师范学院公有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第二届校党委常委会2018年第4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冈师范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黄冈师范学院公有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校公有用房的使用管理,提高公有用房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鄂办发〔2018〕32号),结合学校公有用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有用房系指在黄冈师范学院土地上修建的所有房屋(不含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产权、使用权隶属黄冈师范学院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二条 学校公有用房实行“相对均衡、定额分配、区别收费、动态管理、合理使用”的管理原则,重点保障教学、科研等用房需求,建立公有用房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公有用房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使用的公有用房出租、出借,或以合作的方式向外单位(个人)提供。
第四条 公有用房使用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机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原则上学校不安排公有用房(经营性用房除外)。
第五条 公有用房安全责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有用房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公有用房实行学校和各公有用房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公有用房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有用房管理的分配和调整。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人事处、保卫部(处)、教务处、科学技术与开发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公有用房领导小组的职能包括:审议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各单位提出的公有用房使用申请;审定各单位的公有用房定额面积;向学校提交需要审议的重要事项等。
第七条 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相关机构职责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校公共会议室、学术交流中心及其配套设施。
(二)保卫部(处)负责校内公有用房安全及消防的统筹管理,组织公有用房消防安全检查和全校安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培训。
(三)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校内教室资源,负责校内教室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调配使用等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学校公有用房资产使用费专项收入、支出核算管理工作。
(五)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有用房固定资产明细帐管理工作。
(六)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是代表学校对公有用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公有用房管理制度,核定各单位公有用房定额面积,进行公有用房使用核查,建设和维护全校房产管理信息化平台;
2.负责学校公有用房产权证的申办、登记、注销等管理工作;
3.负责非经营性房产转为经营性房产的审批手续;
4.负责校内公有用房调配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5.负责新建公有用房的论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工程组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有用房管理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有用房管理制度,负责统筹管理、细化调配本单位用房,按时结算公有用房使用费,按学校要求完成公有用房日常管理以及相关备案工作。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公房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有用房的管理,确保公有用房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第三章 公有用房分类
第十条 根据具体使用性质,学校公有用房共分6类:(1)行政办公用房;(2)教学科研(含实验)用房;(3)公共服务用房;(4)后勤保障用房;(5)产业开发用房;(6)经营服务用房。
第十一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直属机构等单位的行政办公有用房,定额面积内用房免缴公有用房使用费。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含实验)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各类用房,包括:学院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平台用房。学校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学生数量核定各学院的定额面积。定额内用房免缴公有用房使用费;超定额用房,按超额标准收取公有用房使用费。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面向全校师生开放、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用房。包括: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公共会议室、体育场馆、校医院门诊室等。学校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不收取公有用房使用费,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如学生宿舍、食堂、配电室、水泵房、环卫绿化用房、水电交换站、机房等。按照其具体情况及承担的任务,分为基础设施用房、公益用房二类。学校不核定后勤保障用房的定额面积,不收取公有用房使用费,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第十五条 产业开发用房是指从事技术开发、设计、后勤生产服务的用房,学校按收费标准收取产业用房公有用房使用费及配套设施费。
第十六条 经营服务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划转可用于商业服务、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活动的用房,用房单位(个人)按合同规定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及配套设施费。
第四章 定额核算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总定额以外的用房应上交给学校,逾期未交回的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超额用房的公有用房使用费。
第十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不得超过定额面积标准,其余实际用房面积在定额面积±5%之内的,视为符合定额面积。
第十九条 实际用房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根据公房的建设情况予以优先调整,使之逐步达到定额面积。
第二十条 公有用房使用费按“定额核算,合理分类、区别收费”的方式收取。各单位公有用房使用费收取标准实行分段累进比例法:超出定额面积6%-10%之内的(含10%),超出部分按5元/月·㎡计算;超出定额面积10%(不含)—20%之间的(含20%),超出部分按6元/月·㎡计算;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元/月·㎡计算。
其中:临时借用房屋,按10元/㎡/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每年3月对各使用单位上一年度公有用房面积进行核定,核算出公有用房使用费,由财务处根据核算结果执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缴纳的公有用房使用费,在单位公用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章 配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分配给各使用单位的公有用房,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与各使用单位签订《黄冈师范学院公有用房使用协议》,学校每年对公有用房使用协议核定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如需变更公有用房使用性质,或增加定额面积时,应向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公有用房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研周转用房制度。学校逐步配置一定面积的科研周转用房,供引进人才、重大科研项目或科技创新平台使用。科研周转用房按需申请,有偿使用,合同管理,到期收回。
第二十六条 建立发展用房预留制度。在学校房产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可向学校申请将本单位管理楼宇中部分房屋作为发展预留用房。经批准的发展预留用房计入该单位用房面积。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公有用房资源共享机制。对经过学校认定的大型设备共享平台、校级公共实验平台用房实行单独核算,收费标准给予一定减免。
第二十八条 新建公有用房竣工验收后,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决定对验收后的公有用房提出布局、分配和调整方案。使用单位须与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签订《公有用房使用协议》后方可进驻。公有用房调整时,迁出、迁入的使用单位须到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进行公房装修改造时,凡涉及建筑结构、房间布局、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外观外貌的,须报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审批。未经批准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暂停该单位所有房产资源的调配。
第三十条 教职工在离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由所在单位将其使用的公有用房收回,重新分配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公有用房资源。凡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有用房定额面积。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自筹、引入资金建设公有用房,报学校审批,其面积计入该单位实际用房面积。学校根据自筹资金情况,调整单位公有用房使用费缴纳比例。
第六章 房屋拆除及处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拆除,是指对产权归学校所有、已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因各种原因需要对各类建筑物及随房附属设施的拆除。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拆除: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
(二)不符合校园规划要求;
(三)经合法鉴定为危房;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五条 房屋拆除应履行报批手续。拆除房屋前,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向学校提出拆除房屋申请并组织充分论证。申请时,应明确说明房屋拆除理由、论证结果及拆除范围。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校决定,及时通知校内单位,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固定资产处置和核销申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报批(备)手续,并完成学校房屋固定资产核销工作。已取得公用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拆除,由公有用房管理部门根据批复决定,办理公用房屋产权注销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房屋一经批准拆除,原房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学校决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完成搬迁工作,自行搬离由本单位负责管理、使用的设备及家具。逾期不配合完成搬迁工作的,学校将责令房屋原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迁出。
第三十八条 房屋拆除时,与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项目相关联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完成房屋拆除工作,并负责安全管理和残值处理等相关工作;其它房屋拆除工作由负责修缮管理的部门完成房屋拆除工作,并负责安全管理和残值处理。残值处理所得收益,由完成房屋拆除工作单位负责上交学校统筹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学校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公有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一)学校公有用房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公有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公有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师生员工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有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公有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配置等审批程序的;
2.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公有用房的;
3.不按照规定处置公有用房的;
4.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其他违反公有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二)各使用单位对所使用公有用房承担用途把关责任、维护保养责任、日常管理责任、消防和安全管理责任,具体为:
1.用途把关责任。不得私自改建、扩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公有用房;不得将公有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公有用房房屋结构,不得利用公有用房开办食堂或公司、安排住宿,不得用于与学校办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2.维护保养责任。不得随意改变公有用房结构及使用性质,不得未经报批进行施工装修,不得封闭或阻塞消防通道,不得违反规定在室内使用明火或焚烧其他物品,严禁私改、乱接电线,严禁未经报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3. 日常管理责任。保管好室内财物,做到水电安全,维护好房屋的清洁整齐,不得随意挂牌或张贴广告。
4.消防和安全管理责任。如发生消防、治安等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社会有关组织报告。
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使用公有用房,学校将无条件收回所涉及公有用房,按15元/月·㎡的标准核算违规使用期间的公有用房使用费,扣减涉事单位相应的公有用房定额面积,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单位或个人出租或变相出租(转借)学校公有用房;
(2)单位或个人侵占学校公有用房,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多占公有用房的;
(3)私自增建、拆改公有用房,改变公有用房用途;
(4)私自转让、调换公有用房的;
(5)未经学校批准利用公有用房从事经营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办学、举办培训班、产品推广会、成立联合研究机构或公司等;
(6)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或破坏墙体进行改造装修的;
(7)为本单位人员超标准配备公有用房,或者未经批准多(校区)处配置公有用房的;
(8)有其他违反公有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的面积核定标准另行发文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附件
黄冈师范学院公有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黄冈师范学院公有用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学校批准设置的、有独立人事编制的机构(下称“各使用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公有用房“使用面积”为房屋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楼房所配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四条 本细则依据各使用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学生数量确定各使用单位的定额面积。以上数据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和研究生处等部门进行核定。
第二章 行政办公有用房
第五条 办公有用房的管理,要遵循“提高效率、办事便利”的原则,使学校各职能部门在空间布局上趋于合理,高效、便捷地为师生服务。
第六条 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使用单位公有用房使用定额,各使用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学校根据各使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行政办公有用房定额面积,依据学校人事处确认的各单位实际在岗人数核算。
第八条 行政办公有用房XB(㎡)包括办公室BG(㎡)和专项业务用房ZB(㎡)。
(一)办公室BG(㎡)定额标准。根据各部门在编人数、人员职级对行政机关、直属单位办公有用房进行定额配置,定额标准详见表1。
表1 机关、直属单位办公有用房定额标准表
职 级 | 不超过定额面积(㎡/人) |
校级正职 | 30 |
校级副职 | 30 |
校级班子其他成员 | 24 |
中层正职 | 24 |
中层副职 | 18 |
科级及以下人员 | 9 |
总定额面积=∑(在编数×定额面积) (㎡)。
(二)专项业务用房ZB(㎡)定额面积根据各部门服务的工作性质、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学校各类专项业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报公有用房领导小组批准。
1.会议接待用房核定标准(ZB1)
会议接待用房主要包括会议室、接待室和党员活动室等。学校学术交流中心、校办会议室和接待室,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管理,不计入用房面积;机关、直属单位所在办公楼的会议室,其用房面积按学校在册正式职工每名配置1㎡核定。核定面积小于20㎡的,原则上由该楼层或邻近单位共享使用,共享面积不计入用房总量,核定专用会议室的计入该单位的用房面积。
2.公共服务特殊用房核定(ZB2)
公共服务特殊用房指除会议室之外的等公共服务用房,如:资料档案室等,原则上不单独配置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置的,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学校公有用房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配置,不计入用房面积。
总定额面积:XB=BG+ZB1+ZB2(㎡)。
第三章 教学科研(含实验)用房
第九条 教学科研用房的管理,要遵循“统筹考虑、兼顾学科”的原则,保证并促进学校各项教学、实验、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学院、研究机构,所有办公、教学科研等用房一律归口管理,按照标准统一收费。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用房包括:学院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平台用房等4项指标。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以参照学校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配置和使用细则。
第十三条 学院办公有用房YB(㎡)包括办公室YB1(㎡)、办公辅助用房(包括会议室、教研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等)YB2(㎡)和学生工作用房(包括心理咨询、学生会、团委、创业就业及社团活动等学生工作用房)YB3(㎡),定额面积YB(㎡)的核算模型:
(一)办公室YB1(㎡)定额面积,依据各单位在编人数(以人事处核定编制数为依据)进行核算,定额标准见表2。
表2 学院行政办公人员定额面积标准
职 级 | 不超过定额面积(㎡/人) |
中层正职 | 24 |
中层副职 | 18 |
科级及以下人员 | 9 |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YB1=∑(在编人数×定额面积)(㎡)。
行政“双肩挑”人员定额面积不重复计算,仅按照学校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办公用房标准核定面积。
(二)办公辅助用房YB2根据各学院在编人数(以人事处核定编制数为依据)进行核算,定额标准5㎡ /人,该单位定额面积不足170㎡的,按照 170 ㎡计算;定额面积超过 170 ㎡的,按照200 ㎡计算。
办公辅助用房定额面积YB2=在编人数×定额面积(㎡)。
(三)学生工作用房YB3根据当年在校生人数给予配置,(1)全日制本专科生1000人(含)以内的配置30㎡,1000人以上2000人(含)以内的配置40㎡,2000人以上的配置50㎡。(2)研究生100人(含)以内的配置30㎡,100人以上200人(含)以内的配置40㎡,200人以上的配置50㎡。
学院办公有用房定额面积YB= YB1+ YB2+ YB3(㎡)。
第十四条 教师工作用房主要是为了保障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开展基础研究、教学工作条件,各学院对这部分用房可以结合科研用房进行统筹安排,鼓励共享与合作。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JG(㎡)核算,根据各学院在编教师人数核定,标准见表3。
表3 教师(含高层次人才)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标准
人 员 类 别 | 定额面积(㎡/人) |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 42 |
省级高层次人才 | 30 |
校级特殊人才 | 18 |
教授、博士 | 12 |
副教授 | 8 |
讲师及以下人员 | 4 |
备注:其他系列人员定额面积按讲师系列同级人员计算,该类用房可与个人科研、教研用房结合。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JG=∑(在编人数×定额面积)(㎡)
第十五条 “双肩挑”人员定额面积不重复计算,取高值核定面积,校外兼职人员不核定面积。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JS(㎡)的核算:按各学院实际承担的教学实验任务(包括承担其它学院的教学任务)核算教学实验室用房面积。
根据不同的实验性质将实验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实验两类,定额标准如下:
JS(㎡)= S1×K1×K2+C×K3+S2
公式中:S1为在校学生数(人),折算系数K1见表4;K2为学科专业调节值(㎡/人),见表5;C为当年学院所承担的公共基础和专业实验课学时数;K3为实验课学时数核定值取0.2㎡/课时。
表4 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当量数)K1折算表
学生类别 | 折算系数 |
专科生、自考生 | 0.6 |
本科生 | 1.0 |
硕士研究生(含留学生) | 2.0 |
博士研究生 | 3.0 |
表5 学科专业调节值K2列表
学院名称 | 系数 | 备 注 |
物理与电信学院 | 4.0 |
|
计算机学院 | 3.0 |
|
新闻与传播学院 | 2.0 |
|
地理与旅游学院 | 2.0 |
|
生物与农业资源学院 | 4.0 |
|
化学化工学院 | 4.0 |
|
机电与汽车工程学院 | 2.0 |
|
建筑工程学院 | 2.0 |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1.5 |
|
商学院 | 0.5 |
|
文学院(苏东坡书院) | 0.3 |
|
体育学院 | 0.4 |
|
美术学院 | 2 | 模型制作等用房,增加0.1-0.2 |
音乐与戏剧学院、黄梅戏学院 | 2 |
|
外国语学院 | 0.5 |
|
政法学院 | 0.3 |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0.3 |
|
教育学院 | 1 |
|
(一)实验室使用率达到±10%范围内视为正常。
(二)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补助面积S2=论文时间*定额面积*学生人数*K1。补助面积标准见表6
表6 毕业学生补助面积标准(㎡)
| 本科生 | 硕士生 |
定额面积 | 2 | 4 |
学制(年) | 4 | 3 |
论文时间(年) | 1/8(设定0.5年) | 2/3(设定1年) |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用房KY是指各学院除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和教学实验用房之外,教师用于完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科研任务的用房。该类用房必须有科研经费支撑,其面积核定标准:根据各学院实际从事科研任务的人员(不含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等内的人员)进行核定。教师科研用房一律纳入相应学院核算用房面积,本着节约用房,提高用房资源效率的原则,该类用房鼓励与教师工作用房相结合,教师工作用房面积不足的依照本办法核定面积补足。
(一)学校根据各学院近三年实际到帐的科研经费数额,补助配置相应定额面积的科研平台用房,其用房面积(KY1)按以下公式核定:
KY1=(Z×1+H×0.5)×K3
公式中:Z为各单位近三年纵向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总额的平均值(万元);H为各单位近三年横向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总额的平均值(万元);K3为学科性质系数,理工学科K3设定为0.5㎡/万元,人文学科设定为1㎡/万元。
(二)学校对重点科研平台、机构给予相应定额的补助面积(KY2)。其中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补助500平方米,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级实验、工程中心补助300平方米,省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研发中心补助100平方米。
科研平台用房核定额内的补助面积免收使用费,超定额面积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收费办法实施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的定额面积可参照本办法自行核定。
第十九条 学院办公有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在定额面积内免费使用。
科研平台配置用房和超定额面积用房收费,收费标准实行分段累进比例法计算,收费标准见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公共服务用房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用房的管理,要遵循“功能明确、管理规范”的原则,充分挖掘服务支撑用房的资源潜力。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面向全校师生开放、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用房。包括: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标本馆(其中面积50%核入所在学院)、公共会议室、体育场馆、校医院门诊室、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社团、活动中心以及离退休教工活动中心等。学校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不收取公有用房使用费,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一)公共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面向全校的计算机教室、语音室及其附属用房等。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根据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学需求,分别与教务处、研究生处核算公共教室数量。公共教室只能用于教学,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教学学院统一管理。
(二)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档案馆等用房,由图书馆统一管理、使用。陈列馆、校史馆、标本馆等用房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三)体育场馆包括比赛场馆、训练馆、体操房、健身房和附属设施等。由体育运动中心统一管理。
(四)会场用房指用于全校大型活动的大会堂、报告厅等,由学校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
(五)校医院门诊用房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统一管理。
(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活动中心、离退休教工活动中心等用房由学校相应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 后勤保障用房
第二十二条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如学生宿舍、食堂、配电室、水泵房、校园环卫绿化场房、水电交换站、库房、机房等。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其具体情况及承担的任务,分为基础设施用房、公益用房二类。学校不核定后勤保障用房的定额面积,不收取公有用房使用费,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一)基础设施用房,是指为保证学校运行而必需的用房,如门卫值班房、变电房、水泵房、水电交换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绿化苗圃基地、机(库)房、洗漱间、卫生间等。基础设施用房以目前现状为准。不得随意变动或另作他用。如需增设或改动需提出申请由学校批准或列入预算进行。
(二)公益用房,是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用房。如学生宿舍、活动中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食堂等,使用公益用房的单位无权改变用房的性质和用途。如需增设或改动需提出申请由学校批准或列入预算进行。
第六章 产业开发用房
第二十四条 产业开发用房的管理,要遵循“尊重历史、维持稳定”的原则,理顺关系,适时地推行产业用房的有偿使用改革。
第二十五条 产业开发用房是指从事科学技术开发、设计、后勤生产服务的用房,学校按不同类型对产业用房收取公有用房使用费及配套设施费。
(一)按实际使用面积5元/月·㎡收取使用费及配套设施费。
(二)自筹资金或引进资金建设的公有用房必须由学校批准方可施工。从用房建成交付使用6年内免交公有用房使用费,从第7年开始列入计费。凡由单位和学校共同出资建设的公有用房用作产业用房时公有用房使用费按投资比例收费。
(三)后勤生产服务用房按照与学校签订协议缴纳使用费及配套设施费。
第七章 经营服务用房
第二十六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营服务用房管理,实现学校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提高房产资源的利用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黄冈师范学院公有用房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经营性用房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服务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划转可用于商业服务、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公有用房,包括永久性建筑、简易房和临时设施。用房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及配套设施费。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负责经营服务用房的招租、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及经营性用房的分配。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负责对经营性用房的招租、租金的收缴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经营性用房对外出租或经营,也不得擅自搭建房屋用于出租或经营。对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收回其房屋或勒令其拆除,没收其经营所得,并进行相关处罚。
第三十条 所有经营服务用房只能通过公开招租确定承租方。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者之后30个工作日内,学校与承租者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租赁合同年限原则上为1-2年,最多不超过3年,且租赁合同应涵盖以下主要条款:
(一)经营性用房所处区域、位置,建筑面积、层高等信息;
(二)租赁年限及起止日期;
(三)租赁期内租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四)乙方的经营范围;
(五)水、电、物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的收缴方式约定;
(六)合同履行保证金的约定;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是唯一可以收取经营性用房相关费用的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收取,财务处应给缴费者提供交款凭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在向承租者发放收费通知的同时,必须向财务处递交应收各项费用明细。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必须保留一份承租者的缴费凭证复印件,用以监督承租者缴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负责全校经营性用房及经营服务管理,并与承租单位(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保卫部(处)负责经营性用房消防管理的监督检查。
后勤产业集团负责校内学生、教工餐厅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并与承租单位(个人)签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书》,每年春季、秋季开学之际,开展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自查,查找问题,消除隐患。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高校餐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外包餐厅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外包餐厅食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督、检查与处罚; (四)检查监督外包餐厅《高校餐饮准入资质》的审核;(五)接受与处理师生对外包餐厅服务的意见、建议及投诉等。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应定期协同保卫部(处)对全校经营性用房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敦促承租者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制定经营性用房考核办法,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承租者从经营项目、遵纪守法、会议出席情况、按规交费、服务态度等多方面进行考评。考核不合格(低于考核平均分值)的承租者将终止合同,学校收回房屋,并重新对该房屋进行公开招租。
第三十九条 承租者对所使用房屋进行装修、电路改造或扩容、上下水改造等均需提供装修改造方案,并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审批,经有关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安排施工,相关费用由承租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承租者如需改变经营范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审批,经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之后方可进行经营范围的变更。
第四十一条 承租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各类证件,有关经营证件在营业期间应当上墙。
第四十二条 承租者应当为员工办理外来人口暂住证,从事食品、美容美发等服务项目的还须办理健康证。
第四十三条 承租者应将所有员工信息,包括照片、户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等信息报送保卫部(处)备案;经营期间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及新增员工信息报保卫部(处)。
第四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形出现,学校有权责令承租者停业整顿、停水停电、扣除合同履行保证金甚至终止租赁合同:
(一)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改造,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二)在消防、卫生、治安等方面违反有关规定或使我校荣誉受损的;
(三)不爱护房屋及室内设施,致使房屋或设施严重损坏的;
(四)在经营性用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考核不合格或学校师生意见反馈强烈、整改无效的;
(六)不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窃电偷水的。
第四十五条 所有经营性用房的承租者,禁止以联营、转租(包)、分租等任何形式将经营性用房交由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经营者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一经发现并查实,学校将立即终止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亦适用于校外单位或个人进行营业活动所占用学校的场地或土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用房定额和收费标准每年核定一次,核算办法按自然年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若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与《黄冈师范学院公有用房管理办法》同时生效,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